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0-11-17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

    甲借乙30000元现金用于经营,到期未还,乙起诉后法院判决甲偿还乙30000元,但甲仍未偿还。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找到乙商量用价值相当的化肥抵顶欠款。甲乙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后,乙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甲不同意。乙的要求合法吗?

    乙的要求不合法,甲乙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中法院是不能进行调解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但是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甲乙达成和解协议后,已经履行完毕,所以法院不能恢复执行程序。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俐  电话:1358398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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