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
流动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规范
流动法律服务是我所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范。
一、流动法律服务的宗旨是把律师服务送到最需要法律帮助的地方和群体中去,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弱病残弱势群体,是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二、流动法律服务的模式是律师到现场、随时随地为群众服务,主动走出去,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邀到现场进行法律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配备法律服务专用车,车体有明显的标志,便于群众识别接受服务。
四、根据流动法律服务的需要,配备电脑、打印、音响、无线网络等设备,具备移动办公条件,开通流动服务专用移动电话为群众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内容主要有:现场解答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宣传法律知识、调解纠纷、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律师业务。
六、根据需要可以在有关单位、组织设立流动法律服务联系点,方便群众联系服务。
七、流动法律服务要与当地政府、单位加强联系、搞好关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八、流动服务采取灵活的方式,主要采取巡回、应邀、定期、电话等方式。
九、为了确保流动法律服务活动的开展,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魏善辉任组长、伊永厚、张俐、张韬任副组长,其他律师和人员为成员,搞好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
十、流动法律服务中,要求有一人带队,人员两人以上,根据负责人的指令开展活动,遇到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十一、参加流动法律服务的人员要注意形象,认真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向群众索要财物,或收受财务物。
十二、当日参加流动服务人员要做好当日流动服务的内容记录,包括服务内容、成果、接受服务对象签名以及联系方式,此记录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十三、对于流动法律服务按照《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管理。
十四、本规定自二0一0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