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收费从五一开始执行新标准

发布时间 2009-04-25

                               

                                   山东省律师收费从五一开始执行新标准

 

    近几年,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一直执行2004年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律师法》的修改以及律师服务业发展需要,原有的收费标准已经不能够适应律师业的发展。对此,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两个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新的收费规定明确规定了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具体规定了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对于酌情减免的服务项目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除可以酌情减免的外,一律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范围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所有律师服务收费一律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地税发票),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依法进行处罚,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同时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另外还规定了所有法律服务项目都可以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0元至2000元,对于风险代理也做了规定,并且风险代理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风险代理只是用于财产案件。

  

  附规定原文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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