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勒索财物的绑架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因此有着严格的区别: 其一、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抢劫罪是用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而绑架罪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人身自由后,以杀人、重伤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迫使其交出赎金。 其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抢劫罪与绑架罪都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人身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施加影响的时间和地点与取得财物的时间和地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抢劫罪是当场实施当场完成,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后勒令交付财物。时间有一定间隔,地点也不尽相同。 其三、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直接从被害人处将财物抢走,且财物仅限动产;绑架罪往往通过书信或第三者转达要求,交付财物的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人。财产范围也比较宽,不仅限于动产,还可以是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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