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发布时间 2010-08-05


     某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李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辆损毁,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起诉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
    开庭时李某辩称,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的损失。对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李某同意按事故责任赔偿王某。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虽然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李某是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根据《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我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且可以向实际致害人追偿。
     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某虽然无证驾驶,但是造成王某受伤,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性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李某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但可追偿,但是对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造成王某受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庭采纳了王某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王某的剩余经济损失由李某赔偿50%。(张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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