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00三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两大模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每位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两种承包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家庭承包采取的是物权的保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专门作为一种物权加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对此用整章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则采取的是合同的保护方式,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章规定以外,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二、家庭承包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了承包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其他承包方式法律规定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约定,没有做出明确的硬性规定。 三、承包主体的要求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承包人,但是在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而其他承包方式可以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进行初次承包,但是应当按照规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魏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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