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09-11-26

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保险是对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伤害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还有一些情形应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开幕词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死,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还有一些具备相关条件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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