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张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左耳失聪,李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医药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要求,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该案。
解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张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左耳失聪,属于殴打性质的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李某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该案。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 刘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