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未过户发生事故仍应全赔偿

发布时间 2009-10-19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4日被告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许某乘坐的葛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葛某死亡、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肇事逃逸 (该肇事车辆系李某从鲁某处购买,鲁某从王某处购买) ,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王某,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葛某的亲属及许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鲁某、王某连带赔偿许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葛某亲属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关于造成本案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占有人问题,王某虽系肇事车辆的原车主,但王某已将该卖给了鲁某,被告李某又从鲁某处购买了该车辆。形成了连环购车的事实。案发时,肇事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造成本案事故时被告李某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人,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对许某及葛某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许某及葛某的亲属等原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作为实际车主,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肇事车辆实际上已脱离原车主的控制范围也无管理的可能。因此,虽然车辆未过户到实际车主的名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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